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潘健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原 告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 Ubitus Inc.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18萬元,依原告視為起訴時匯率1 美金 兌換29.87 新臺幣,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98萬6600元,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4萬791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4萬74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