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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陳筠諼
  • 法定代理人
    潘健成

  • 原告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1號 原 告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健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優必達有限公司 Ubitus Inc.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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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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