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 上訴人
- 林清軒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力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力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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