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
- 上訴人
- 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乾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文勇、葉王素芳、葉青樺、葉建宏、葉貞吟、葉月華、林聖泰、林聖智、林聖彥、林雅芬、林雅婷、林秀峯因109年度重訴字第48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仟貳佰參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柒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