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合富開發有限公司、呂柔君、正隆股份有限公司、鄭舒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原 告 合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柔君 被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4月24日 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1至73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79至83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