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彥君

原告
林德興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律師
複代理人
李牧宸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喬律師
被告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和
被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建興
被告
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被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複代理人
陳文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