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仲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淵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2,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2,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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