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匡偉、蔡牧容、張庭嘉
- 法定代理人洪仲杰、鄭淵寬
- 原告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仲昌通訊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淵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52,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42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蔡牧容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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