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黃愛真
- 法定代理人蔡秀美、楊宗興
- 原告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原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美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複 代理人 謝玉山律師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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