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 原 告
-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財律師
- 複 代理人
- 謝玉山律師
- 被 告
-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宗興
- 訴訟代理人
- 蔡宜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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