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比克斯服飾有限公司、游念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原 告 比克斯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念澄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被 告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訴訟代理人 李爵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 」,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