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 原告
- 比克斯服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念澄
- 訴訟代理人
- 蕭仁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泗淵律師
- 被告
-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靜婷
- 訴訟代理人
- 李爵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1」,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