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振鴻、東南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林乃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原 告 林振鴻 被 告 東南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乃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必須合於上開規定,且因異議未能終結,聲明異議人始得依同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故債權人或債務人依前開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者,必須於執行法院所定分配期日一日前,以書狀敘明異議之事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始足當之,若未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並以書狀敘明理由聲明異議,顯未具備上開要件,如逕行起訴,因其欠缺此項要件無從命其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逕以裁定駁 回之。 二、經查,原告係就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3155號返還價金等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分配表中所載被告之債權有意見,而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惟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期日係定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上午10時,原告於該分配期日前,並未向本院民事執行處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程序上已不符分配表異議之訴之前提要件,況本件已分配完畢,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是本件原告遲至109年5月22日具狀逕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之起訴不具備前提要件,且本院無從命其補正,故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