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蔡牧容
- 法定代理人楊偉甫、姚祖驤、洪崇拚、莫若楫、潘冀、殷琪
- 原告林義益、徐瑞春、林冠融、林家妤
- 被告台灣電力股分有限公司法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榮文川、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兆明、林永騰、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原 告 林義益 徐瑞春 林冠融 林家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被 告 榮文川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內業工程師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長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安站長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崇拚 被 告 謝兆明 林永騰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 被 告 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冀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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