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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蔡牧容
  •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姚祖驤、洪崇拚、莫若楫、潘冀、殷琪

  • 原告
    林義益徐瑞春林冠融林家妤
  • 被告
    台灣電力股分有限公司法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榮文川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兆明林永騰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9號 原 告 林義益 徐瑞春 林冠融 林家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被 告 榮文川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內業工程師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所長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安站長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崇拚 被 告 謝兆明 林永騰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 被 告 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冀 被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按,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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