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書玄 藍偉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穎璉有限公司、藍欽城、藍國華發支付命令,惟穎璉有限公司、藍欽城、藍國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6,36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