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鄭佳勇、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錢明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30號 原 告 鄭佳勇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被 告 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本息,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 原告尚應補繳18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7,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