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契約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簡彩鳳、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新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彩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8萬元(見本院卷第21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8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