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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筑婷

上訴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上二 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上訴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上四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訴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王婉容
上訴人
張綱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1萬7,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7,0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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