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
- 抗告人
-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上二 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楊兆景
- 抗告人
-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上四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許慧娟
- 抗告人
-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特別代理人 王婉容
- 抗告人
-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命抗告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萬7,024元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