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當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 抗 告 人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 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抗 告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鋼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今友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四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抗 告 人 樺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婉容 抗 告 人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本院命抗告人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萬7,024元之裁定,關於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 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