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李育倫、張效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原 告 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倫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複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被 告 張效榮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萬1,18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47萬8,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4,852元,原告尚欠3,66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