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李育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9號 原 告 極進化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倫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複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張婉柔律師 被 告 張效榮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茲原告於民國109年9月28日具狀追加變更訴訟,原告先位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以下若未標明幣別,則指新臺幣)1,414萬2,370元(計算式:先位訴之聲明第一項648萬5,370元+先位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交付之彩鑽價值依被告所提購買發票顯示為美金26萬元,以109 年9月28日臺灣銀行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換算為新臺幣765萬7,000元);原告備位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947萬8,170元。上開 先位及備位之訴兩者取其高者,以1,414萬2,37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6,520元,原告共計僅繳納 裁判費9萬4,852元,尚欠4萬1,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