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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陳琪媛

原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31,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5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0,0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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