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俊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731,4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512元,扣除原告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10,0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