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1 日
- 當事人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俊聖、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林隆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原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聖 被 告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0樓之0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於109年10月14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 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