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81號
- 原告
-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聖
- 被告
- 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隆奮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弄0號0樓之0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9年10月14日送達,惟至今仍未繳納各情,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