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 上訴人
-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小煇
- 兼訴訟代理人
- 黃美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瑞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瑞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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