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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方祥鴻黃鈺純王沛元

上訴人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小煇
兼訴訟代理人
黃美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瑞祥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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