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偉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原 告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 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