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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陳靜茹

原告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思慧律師
被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23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三、請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事項,儘速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或說明:

⒈提出所稱自98年起已陸續償還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鳳公司)新台幣(下同)6,118萬5,715元之證明。

⒉提出所稱已開立15張到期日均為98年8月17日之分期還款支票予台鳳公司之相關支票明細,及陳明是否已兌現。

⒊何以於另案(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72號)審理時,否認上開15張票據係其與台鳳公司間開立?

⒋陳報所稱被證1所示4張支票開立日期,及是否有相關之對帳資料可資證明。

⒌提出向訴外人陳明祥購買7,700萬5,022元債權所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6月18日士儀八十九執莊一三二九0字第24915號債權憑證,及陳明如何處理抵押品台鳳公司股票89萬4,876股?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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