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邵明斌、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邱偉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09號 原 告 沂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被 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葉思慧律師 被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陳憶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3時10分於本院第23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三、請被告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就下列事項,儘速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或說明: ⒈提出所稱自98年起已陸續償還被告台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鳳公司)新台幣(下同)6,118萬5,715元之證明。 ⒉提出所稱已開立15張到期日均為98年8月17日之分期還款支票 予台鳳公司之相關支票明細,及陳明是否已兌現。 ⒊何以於另案(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72號)審理時,否 認上開15張票據係其與台鳳公司間開立? ⒋陳報所稱被證1所示4張支票開立日期,及是否有相關之對帳資料可資證明。 ⒌提出向訴外人陳明祥購買7,700萬5,022元債權所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6月18日士儀八十九執莊一三二九0字第2491 5號債權憑證,及陳明如何處理抵押品台鳳公司股票89萬4,876股?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