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楊惠如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游雅君
複代理人
林勝美
被告
達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碧春

左惟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柒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達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達碩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24日邀同其餘被告陳碧春、左惟達等人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1,000元萬元內之債務,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達碩公司於107年4月2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0萬元、外幣美金163,007.6元,惟被告達碩公司未遵期清償前開借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及墊付款均視為到期,屢經原告催討無效,被告達碩公司尚積欠原告新臺幣2,820,000元、美金161,880元(以原告109年2月20日公告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29計算,折合為新臺幣4,903,346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陳碧春、左惟達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進口遠期信用狀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4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昭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編 號 種 類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及到期日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借據 900,000元 846,000元  自107年7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8日止 108年11月18日 週年利率1.8% 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109年5月19日止 自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2,100,000元  1,974,000元 自107年7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8日止 108年11月18日 週年利率1.8% 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109年5月19日止 自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000,000元 2,820,000元        
附表二:(美金、民國)
編號 墊       款       明      細    押滙日 到期日 最後付息日 押滙息  違期利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開狀日期 開狀( 墊款) 金額 還款金 額 墊款金 額    利率 自押匯 日起至 到期日 止 利率 起迄 日  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算  信用狀號碼             1 107年7月2日 38,198元 8元 38,190元 107年7月16日 109年1月8日 108年7月12日 無 自108年7月12日起至109年1月8日止 2.75% 自10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9年1月9日起至109年7月7日止 自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F8NH2/ 00774/ 5173              2 107年7月10日 61,824元 24元 61,800元 107年7月16日 109年1月8日 108年7月12日 無 自108年7月12日起至109年1月8日止  2.75% 自109 年1月 9日起 至清 償日 止 自109年1月9日起至109年7月7日止 自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F5NH2/ 00596/ 1194               3 107年8月17日 62,985.6元 1,095.6元 61,890元 107年8月17日 109年2月3日 108年8月21日 無 自108年8月21日起至109年2月3日止 2.75% 自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9年2月4日起至109年8月2日止 自109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G8NH/ 30966/ 8173              小計 163,007.6元 1,127.6元 161,88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