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72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君
- 複代理人
- 林勝美
- 被告
- 達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碧春
左惟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柒拾貳萬參仟參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達碩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達碩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24日邀同其餘被告陳碧春、左惟達等人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等,在本金新臺幣1,000元萬元內之債務,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達碩公司於107年4月2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300萬元、外幣美金163,007.6元,惟被告達碩公司未遵期清償前開借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及墊付款均視為到期,屢經原告催討無效,被告達碩公司尚積欠原告新臺幣2,820,000元、美金161,880元(以原告109年2月20日公告之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0.29計算,折合為新臺幣4,903,346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被告陳碧春、左惟達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進口遠期信用狀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45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新臺幣、民國): 編 號 種 類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及到期日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計算標準 起迄日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借據 900,000元 846,000元 自107年7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8日止 108年11月18日 週年利率1.8% 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109年5月19日止 自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2,100,000元 1,974,000元 自107年7月18日起至109年1月18日止 108年11月18日 週年利率1.8% 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109年5月19日止 自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3,000,000元 2,820,000元 附表二:(美金、民國) 編號 墊 款 明 細 押滙日 到期日 最後付息日 押滙息 違期利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開狀日期 開狀( 墊款) 金額 還款金 額 墊款金 額 利率 自押匯 日起至 到期日 止 利率 起迄 日 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 %計算 信用狀號碼 1 107年7月2日 38,198元 8元 38,190元 107年7月16日 109年1月8日 108年7月12日 無 自108年7月12日起至109年1月8日止 2.75% 自109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9年1月9日起至109年7月7日止 自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F8NH2/ 00774/ 5173 2 107年7月10日 61,824元 24元 61,800元 107年7月16日 109年1月8日 108年7月12日 無 自108年7月12日起至109年1月8日止 2.75% 自109 年1月 9日起 至清 償日 止 自109年1月9日起至109年7月7日止 自109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F5NH2/ 00596/ 1194 3 107年8月17日 62,985.6元 1,095.6元 61,890元 107年8月17日 109年2月3日 108年8月21日 無 自108年8月21日起至109年2月3日止 2.75% 自109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9年2月4日起至109年8月2日止 自109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G8NH/ 30966/ 8173 小計 163,007.6元 1,127.6元 161,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