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熊志強

原告
徐利華
被告
陳華儀

陳仲賢

劉子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9年7月20日以109年度救字第432號裁定駁回確定,亦有109年度救字第432號卷宗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38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