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王秀慧
- 當事人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永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42號 原 告 臺灣製鋼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建福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律師 被 告 張永浪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吳語蓁律師 被 告 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連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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