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王濬智、劉凌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原 告 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律師 被 告 劉凌偉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25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25,425元,原告前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624,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