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 原告
- 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訴訟代理人
- 魏以恩律師
- 被告
- 劉凌偉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原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624,925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