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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楊惠如
  •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 原告
    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凌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2號 原 告 群益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律師 被 告 劉凌偉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原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624,925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 ,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回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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