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逸亮、楊琇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63號 原 告 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吳仁堯律師 被 告 楊琇媖 訴訟代理人 張晶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於五日內補充說明之事項: ㈠依原告起訴狀及歷次書狀之記載,原告係主張請求被告「移轉登記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予原告,惟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不動產,請原告再次確認訴之聲明為何?原告主張及聲明有無相符?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