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2號
- 原告
-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嚮景
- 被告
- 願景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依兩造簽訂之產權處分協議書將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存入雙方共同約定之信託專戶,被告迄今尚未履約,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而依該產權處分協議書第十五條之約定,就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支付命令卷第10頁),又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來狀陳明其現住所位於高雄市前鎮區,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