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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林禎瑩

原告
騰峰貴金屬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原告
人 涂誠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璟澄、劉馥增、林東賢及郝廣民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原告於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擴張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部分,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於民國 108年4月3日於本院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強盜案件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附民卷第 5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而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32,468,235元(本院卷第62頁)。核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所為訴之擴張,揆諸首揭說明,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從而,原告擴張請求 4,468,235元(計算式:32,468,235元-28,000,000元=4,468,235元),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4,468,2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5,2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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