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雪紅、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蔡文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 原 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被 告 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榮 訴訟代理人 羅名威律師 陳彥蓁律師 林宛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貳拾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90號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惟原告繳納230萬1,1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原告請求返還溢收裁判費223萬4,760元(0000000-00000),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