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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陳傳金(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傳清(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麗玲(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麗美(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傳國
原告
陳傳興
原告
陳宏哲(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宏濤(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告
陳冠耀

李盈達

謝蕙蘭即森林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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