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傳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告 陳傳金(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傳清(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玲(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麗美(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陳傳國 陳傳興 陳宏哲(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宏濤(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 告 陳冠耀 李盈達 謝蕙蘭即森林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下午2時20 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