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 原告
- 陳傳金(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傳清(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麗玲(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麗美(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傳國(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傳興(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宏哲(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陳宏濤(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怡亭律師
- 原告
- 陳禹彤(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高碧鴻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被告
- 陳冠耀
李盈達
謝蕙蘭即森林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原告陳禹彤之法定代理人,應更正增列「法定代理人高碧鴻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