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陳傳金(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傳清(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麗玲(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麗美(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傳國(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傳興(兼陳碧霞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宏哲(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陳宏濤(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原告
陳禹彤(即陳傳和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高碧鴻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告
陳冠耀

李盈達

謝蕙蘭即森林養生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原告陳禹彤之法定代理人,應更正增列「法定代理人高碧鴻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