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吳文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原 告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被 告 楊天生 被 告 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嫣 被 告 楊仁甄 江文國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 被 告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三)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次辯論期日將就下列事項進行辯論。請兩造來院閱卷,預先準備,並於開庭前7日具狀表示意見: ㈠富有公司於106年10月30日股東會決議減資、增資後,被告玉 禧公司、江文國為何未認購新股?106年11月間加入認股之 新股東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草悟道開發,當時董事長吳桂桂為栗志中之配偶),以及107年間受讓被告立愷公司 部分股份之草悟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草悟道建設,董事長為江文國),與玉禧公司、江文國有何關係? ㈡現行法令有無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在累積虧損達到多少金額、或虧損期間多長時,必須立刻辦理減資來彌補虧損?上述㈠決議減資、增資行為,有何必要性、迫切性? ㈢上述㈠決議減資、增資後,被告玉禧公司、江文國不認股,而 由草悟道開發、草悟道建設認股,是否構成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各被告是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㈣就上述㈠決議減資、增資之原因事實,原告現今之備位請求是 依照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1款、第2款、第260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規定,請求返還價 金。原告是否一併主張「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作為返還價金之請求權基礎? 三、本院另將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 通知利害關係人姚呈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