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 原告
- 吳文永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上仁律師
- 被告
- 楊天生
- 被告
- 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仁嫣
- 被告
- 楊仁甄
- 被告
- 江文國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黃明展律師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許丕駿律師
- 被告
- 林宗勇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三)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次辯論期日將就下列事項進行辯論。請兩造來院閱卷,預先準備,並於開庭前7日具狀表示意見:
㈠富有公司於106年10月30日股東會決議減資、增資後,被告玉禧公司、江文國為何未認購新股?106年11月間加入認股之新股東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草悟道開發,當時董事長吳桂桂為栗志中之配偶),以及107年間受讓被告立愷公司部分股份之草悟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草悟道建設,董事長為江文國),與玉禧公司、江文國有何關係?
㈡現行法令有無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在累積虧損達到多少金額、或虧損期間多長時,必須立刻辦理減資來彌補虧損?上述㈠決議減資、增資行為,有何必要性、迫切性?
㈢上述㈠決議減資、增資後,被告玉禧公司、江文國不認股,而由草悟道開發、草悟道建設認股,是否構成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各被告是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㈣就上述㈠決議減資、增資之原因事實,原告現今之備位請求是依照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1款、第2款、第260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規定,請求返還價金。原告是否一併主張「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作為返還價金之請求權基礎?
三、本院另將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通知利害關係人姚呈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