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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方祥鴻陳裕涵王沛元

原告
吳文永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上仁律師
被告
楊天生
被告
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嫣
被告
楊仁甄
被告
江文國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許丕駿律師
被告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雅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9日(三)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次辯論期日將就下列事項進行辯論。請兩造來院閱卷,預先準備,並於開庭前7日具狀表示意見:

㈠富有公司於106年10月30日股東會決議減資、增資後,被告玉禧公司、江文國為何未認購新股?106年11月間加入認股之新股東草悟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草悟道開發,當時董事長吳桂桂為栗志中之配偶),以及107年間受讓被告立愷公司部分股份之草悟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草悟道建設,董事長為江文國),與玉禧公司、江文國有何關係?

㈡現行法令有無規範:股份有限公司在累積虧損達到多少金額、或虧損期間多長時,必須立刻辦理減資來彌補虧損?上述㈠決議減資、增資行為,有何必要性、迫切性?

㈢上述㈠決議減資、增資後,被告玉禧公司、江文國不認股,而由草悟道開發、草悟道建設認股,是否構成侵害債權之侵權行為?各被告是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

㈣就上述㈠決議減資、增資之原因事實,原告現今之備位請求是依照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1款、第2款、第260條「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規定,請求返還價金。原告是否一併主張「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給付不能」,作為返還價金之請求權基礎?

三、本院另將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訴訟通知利害關係人姚呈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陳裕涵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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