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方祥鴻、薛嘉珩、王沛元
- 法定代理人楊仁嫣
- 上訴人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江文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04號 上 訴 人 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嫣 上 訴 人 江文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文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玉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209,562元,依本件民國109年6月18日起訴時之中央銀 行收盤匯率29.655計算,折合新臺幣35,869,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484元。上訴人江文國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美 金72,045元,依起訴時匯率折合新臺幣2,136,49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3,279元。上訴人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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