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07,827元(計算式:按月 給付損害賠償3,048,048元×自民國109年7月2日至同年7 月31日 共30/31個月+按月給付損害賠償3,048,048元×自109年8月1日至同年8 月25日共25/31個月=5,407,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1,8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