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8 日
- 當事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上 訴 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臨時管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上 訴 人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被 上訴人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送達代收人 翁鵬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 、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29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