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 原告
- 巫國想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9日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2,95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488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裁判費63,568元,尚應補繳7,9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9日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12,95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488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裁判費63,568元,尚應補繳7,9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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