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即、巫國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巫國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興都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潘慧貞等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4號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12,9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7,2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