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戴誠志、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5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廖年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廖年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拾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萬參仟伍佰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