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勝鈞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蔡崧翰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廉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47,432元,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9月15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09年9月25日前補正,有本院10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4頁)。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另有本院109年10月14日收費答詢 表查詢結果乙件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