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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林修平

反訴原告即

被告
張勝鈞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崧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反訴被告即
原告
和朋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廉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坤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147,432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5日當庭裁定命其於109年9月25日前補正,有本院109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4頁)。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另有本院109年10月14日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乙件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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