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 原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訴訟代理人
- 王巧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淑芬
- 訴訟代理人
- 謝轉智
- 訴訟代理人
- 林銘宏
- 被告
-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艾華卡(Alessandro Vacca)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南星律師
- 被告
-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崇仁(TAN CHONG GIN)
- 訴訟代理人
- 郭錦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4日內提出被證1之Appendix A、被證2之Appendix 1-4,及被證1、2、3、4、14及上開文件之中文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