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王巧儀律師 江淑芬 謝轉智 林銘宏 被 告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華卡(Alessandro Vacca)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黃南星律師 被 告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仁(TAN CHONG GIN)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台灣諾 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4日內提出被證1之Appendix A、被 證2之Appendix 1-4,及被證1、2、3、4、14及上開文件之中文 譯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