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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68號

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欣苑

原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王巧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淑芬
訴訟代理人
謝轉智
訴訟代理人
林銘宏
被告
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華卡(Alessandro Vacca)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南星律師
被告
奕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仁(TAN CHONG GIN)
訴訟代理人
郭錦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應收帳款債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台灣諾基亞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4日內提出被證1之Appendix A、被證2之Appendix 1-4,及被證1、2、3、4、14及上開文件之中文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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