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00號
- 原告
- 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8,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