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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0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8,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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