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鄭作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00號 原 告 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住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0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8,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