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00號
- 原告
- 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作人
- 被告
- 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芸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507,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