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0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 告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視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 補繳126,5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考,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