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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28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賴淑萍

原告
嚴淑萍
原告
嚴淑菁
原告
嚴國賓
原告
嚴淑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告
嚴卿旭
被告
嚴淑君
被告
蘭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蘭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87號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因該案爭訟程序尚未確定,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於111年2月16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訴訟程序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訴訟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798號裁定在卷可稽。是另案已終結確定,原告亦具狀聲請本院撤銷原裁定並續行訴訟程序,本案即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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