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嚴淑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嚴淑萍 嚴國賓 嚴淑菁 嚴淑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朱蘭英 嚴卿旭 嚴淑君 被 上訴人 即備位被告 蘭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表明就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聲明,復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原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如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0萬4,656元(計算式如附表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53元;如非全部上訴,應依據上訴可獲得之利益核算裁判費並為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黃怜瑄 附表一:(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上訴人原審訴之聲明 原審判決 敗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第1項 先位 聲明 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之。 ㈠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之。 原審判准,此部分未敗訴。 備位 聲明 第2項 先位 聲明 朱蘭英應給付原告等286萬4,912元整,並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出止,按月給付原告等4萬7,749元。 ㈡被告蘭記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29萬3,760元,及自109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蘭記股份有限公司應自109年5月9日起至遷出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38元。 ㈡此部分不利之金額為257萬1,152元(計算式:286萬4,912元-29萬3,760元=257萬1,152元),故若就此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57萬1,152元。 備位 聲明 蘭記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等286萬4,912元整,並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遷出止,按月給付原告等4萬7,749元。 ㈢按月給付部分屬定期給付之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以憑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而上訴人原係聲明請求被上訴人自起訴狀送達之翌日起按月給付,至上訴人111年9月8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之日止,約為2年4個月;再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1年,總計為5年4個月。故就第二審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駁回其請求之不當得利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3萬3,504元【計算式:(上訴人聲明請求之4萬7,749元-原審判決判命被上訴人給付之5,038元=4萬2,711元)×64個月=273萬3,504元】。 總計 530萬4,656元 (257萬1,152元+273萬3,504元=530萬4,656元) 附表二: 編號 項目 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現登記所有權人 1 新北巿新店區復興段517地號 69/1000 47.21 朱蘭英、嚴淑萍、嚴淑菁、嚴國賓、嚴淑妮、嚴淑君、嚴卿旭應有部分各69/7000 2 新北巿新店區復興段517-1地號 69/1000 162.80 3 新北巿新店區復興段517-2地號 69/1000 937.83 4 新北巿新店區復興段1551建號 (門牌號碼:新北巿新店區中正路560巷2號) 全部 1層:282.91 全部:282.91 朱蘭英、嚴淑萍、嚴淑菁、嚴國賓、嚴淑妮、嚴淑君、嚴卿旭應有部分各1/7 附表三:編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1上訴人嚴淑萍1/72嚴淑菁1/73嚴國賓1/74嚴淑妮1/75被上訴人朱蘭英1/76嚴卿旭1/77嚴淑君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