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鄭作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原 告 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 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300元,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