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 原告
- 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作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300元,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