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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30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蔡英雌

原告
宇涵壹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作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所列之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8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8,300元,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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